(一)国家支持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河北省支持政策

2.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引导建设建设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设立种子基金、创投基金等。建立以孵化、转化为主要指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绩效考核奖励机制,按年度“新培育企业数量”给予奖励补助。

(三)石家庄市支持政策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专业管理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前两年实际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以及后三年上缴税收市以下留成部分的50%,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分别返还补助给孵化器,用于孵化器建设。

(四)石家庄高新区支持政策

5.孵化器载体项目建设面积须最低不小于70%用于科技企业孵化,最低不小于30%用于出租。

6.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类”的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类”的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用于补助孵化器运营以及孵化器软硬件环境改善、孵化管理队伍建设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相关工作。

7.利用符合条件的非住宅楼宇资源建立的孵化器,经认定为区级孵化器或纳入区级孵化器管理的,若楼宇可提供孵化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孵化企业入驻面积在60%以上,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20万元一次性补贴;楼宇孵化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此递增后,对同一孵化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孵化器年度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家,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家,奖励5000元;孵化器年度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家,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以上资金奖励孵化器运营单位。

9.新入驻孵化器的孵化企业,连续三年,将其对区财力贡献的25%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公共服务平台,25%用于支持该企业科技创新。

10.对于新引进的由知名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的创新型孵化器,通过评审程序后,给予以下优惠政策:①装修补贴。根据孵化器实际面积及实际装修费用,按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补贴。②房租补贴。按照不高于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最多补贴3年。③运营补贴。孵化器正式运营后,根据其实际运营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三年。④升级奖励。对创新型孵化器升级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⑤上市挂牌奖励。孵化器内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每挂牌一家,奖励孵化器50万元。⑥毕业企业落户奖励。由孵化器孵化培育出的企业,毕业后落户在石家庄高新区内的,给予孵化器20万元/家的奖励。

11.区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新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3万元,新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00元。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2016-2020)》(冀办字[2016]-5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石家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石高管字[2016]103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引进知名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设创新型孵化器的实施办法》(石高管办[2017]106号)、《石家庄高新区关于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方案》(石高管字[2017]45号)

文章标题:河北石家庄孵化器发展支持政策,孵化器管理软件成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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